如何构建数据治理模式中职责体系



随着《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对政府数据治理模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结合《网络安全法》《数据保护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可以发现数据治理模式包括三个方面:数据治理主体、数据治理制度和数据治理标准。 其中,以谁为重点的主体责任是构建好该模式的核心所在。 在此我们对各个主体责任进行了划分,并对职责进行了梳理。 职责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原则,即以谁为重点,谁就有权进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而以权责一致原则要求:在该模式中,各级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权责统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等。
1、政府部门:数据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
政府作为数据治理模式的重要主体,应充分发挥政府数据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数据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接入服务的用户的网络安全管理,做好网络设备监控和性能安全监测工作,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网络攻击、病毒感染和其他有害信息等风险事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政府公众参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2、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行业数据安全保护
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监管者,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规范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 《网络安全法》规定: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他们的同意;不得要求用户提供超过服务范围的注册信息、交易信息等。
3、网信部门:对重点行业进行监管
网信部门在数据治理模式中主要负责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和技术手段建设,依法对重点领域进行监管。 主要包括:
4、公安机关: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在《数据安全法》的指导下,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责任制,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防范。 同时,要加强对公安网络和数据资源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在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网络与数据服务过程中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等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中,要求“对需要公开但尚未收集、整理、加工、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处理形成政务信息”,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同时还规定了“政务信息依法依规公开的程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由此可见,需要政府机关进一步落实网络与数据安全责任,在此我们以公安机关为例简单梳理如下:
5、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配合监管,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对于发现不符合公开条件的政府信息,有权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更正。 在涉及到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信息公开时,相关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查询核实。 在《数据保护法》中要求国家机关履行好对涉及个人、组织隐私数据的保密管理工作。 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对涉及个人隐私及重要数据的保密情况进行核查及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撤销相关信息并公开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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